1月30日晚间,融联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同日,融联科技公告称,近日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融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的决定书》(以下简称& ldquo警告信& rdquo),主要是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虽然证监会对融联科技立案,只是提到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但警示函披露了细节。
警示函显示,经查,融联科技于2019年7月4日、8月1日、8月26日、2021年12月22日以预付款的名义向供应商北京顺联科技有限公司转账共计2956万元。
同时,融联科技于2019年11月12日、2021年12月22日以预付款的名义向供应商北京云起科技有限公司转账共计1542万元。
但后续,上述款项全部转入融联科技大股东王东辉控制的北京极智科技有限公司账户。
北京证监局认为,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资金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融联科技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他公告未包含上述关联资金交易,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警示函显示,融联科技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董事会决议程序不规范,三次会议记录不规范,信息系统建设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内幕信息登记表记录不准确,内部审计部门未充分履行职责。
融联科技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
警示函指出,融联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五号& mdash& mdash《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第七条第一款。
其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其关联关系的说明。
同时,上市公司应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方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逃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核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警示函指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融联科技现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北京证监局对向荣联科技出具警示函。
警示函要求,融联科技应充分吸取教训,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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