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美好科技生活
分享实用技巧资讯

资管圈“惊呆”了!买“基金”巨亏48万,银行判赔30万!机构做错了什么?

资管圈“惊呆”了!买“基金”巨亏48万,银行判赔30万!机构做错了什么?-小白号

在净资产管理产品时代,还是要在银行买产品& ldquo睁大你的眼睛。。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北京马女士在光大银行北京分行投资110万元购买该基金。持有三年,她亏了48.68万,只拿到了61.32万的赎回款。

资管圈“惊呆”了!买“基金”巨亏48万,银行判赔30万!机构做错了什么?-小白号

对此,马女士认为,光大银行主动介绍与风险评估不符的涉案理财产品,但未能以有效方式充分揭示投资风险,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原则,应对其损失负责。马女士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光大银行赔偿其投资损失。光大银行表示已履行& ldquo卖家尽职尽责& rdquo义务,马女士应承担& ldquo买家自负& rdquo责任。

马女士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投资损失该由谁承担?看细节& mdash& mdash

投资人:110万买了基金,亏了将近一半。

首先我们来看看投资人马女士是怎么说的:

据马女士称,她在中国光大银行开了一个私人储蓄账户。2015年4月,马女士同意购买& ldquo光大金控泰时3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rdquo110万股。马女士立即到光大银行营业部柜台办理了认购和转账手续,从自己的储蓄账户中划款共计110万元。

几周后,经中国光大银行营业部工作人员告知,马女士到中国光大银行营业部领取了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盖章的《中国光大金控泰实3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此后,马女士再也没有从前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处获得任何有关该基金投资运作的信息,也没有获得任何收入。后光大银行工作人员电话告知马女士,她购买的前述基金出现巨额亏损。据此,马女士于2018年4月18日办理了赎回手续,财务损失48.68万元。

马女士认为,在基金推介过程中,光大银行工作人员未充分揭示上述基金的投资风险,未向其出示并提供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未充分介绍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未对马女士的风险意识、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马女士说,中国光大银行在明知风险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仍积极推荐涉案基金。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勤勉得体的原则,其行为已构成欺诈,造成自身投资损失。马女士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光大银行赔偿其理财认购费损失48.68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及诉讼费用。

银行:已经& ldquo卖家尽职尽责& rdquo

中国基金会信息展示& ldquo太师三号& rdquo成立于2015年4月,是由光大金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光大银行作为托管人。

资管圈“惊呆”了!买“基金”巨亏48万,银行判赔30万!机构做错了什么?-小白号

据一审法院介绍,2012年4月至2017年2月,马女士在中国光大银行多次进行风险评估测试,结果显示其风险承担能力由稳定转为平衡。2014年9月,马女士风险评级为平衡,评级有效期至2015年9月30日。

此后,2015年4月,马女士认购了& ldquo太师三号& rdquo,并填写申请表,缴纳认购款110万元。2015年4月17日,光大金控宣布成立该基金。2018年4月18日,马女士赎回涉案基金,收到赎回金额61.32万元。

一审中,光大银行主张马女士多次购买理财产品。比如马女士购买了& ldquo2013年5月。郑光-光大金控宇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rdquo,认购金额为71万元。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规定产品风险等级为& ldquo高风险& rdquo。2014年3月,马女士赎回该产品,收到赎回金额73.3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国光大银行在基金合同签订前对马女士进行了多次风险评估测试,相关文件中的多项条款明确了基金的投资风险。马女士属于有一定经验的投资者。对于她提出的光大银行未充分介绍诉讼基金的主要内容,未告知其风险,未向适当的投资者介绍适当的产品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因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马女士诉至北京金融法院。马女士认为,光大银行主动介绍与其风险评估不符的涉案理财产品,但未能以有效方式向马女士充分揭示涉案资金的各类重要信息和投资风险。光大银行未尽到适当性和充分告知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原则,应对其损失负责。

对此,光大银行表示认可一审判决。马女士是知识分子,大学本科学历,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在本案产品之前,马女士投资的是高风险理财产品,有投资经验。光大银行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 ldquo卖家尽职尽责& rdquo义务,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马女士应承担& ldquo买家自负& rdquo责任。

法院:酌情赔偿30万元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改判,部分支持了投资人的赔偿请求。

首先,关于马女士投资的产品是否与其风险评估不符。二审审理后,确认光大银行认定涉案投资产品属于高风险类型,与马女士的风险评估不符。然而,光大银行坚持认为,根据其内部业务规则,投资者也可以购买风险水平更高的产品,只要他们承诺自担风险。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是否适当履行了适当性和充分告知说明义务,基于中国光大银行已经认识到销售给马女士的涉案产品确实超出了马女士的风险承受能力,主张马女士完全知道涉案产品的风险等级高于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要求购买。法院认为,光大银行应对此提供证据。

光大银行称马女士已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ldquo超过我的风险承受能力,主动承担风险& rdquo。经查,该申请表是中国光大银行提供的格式文本,虽然印有& ldquo超过我的风险承受能力,主动承担风险& rdquo的字样,但该栏签名并未得到马女士的确认,且该字样本身也没有黑体字或其他显著提示。

经询问,光大银行无其他证据证明马女士已被提示或充分告知,也无其他证据证明马女士确认其在明知超出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仍愿意承担风险并坚持认购涉案产品。马女士主动签字确认认购超过风险承受能力,自愿承担风险的相关证据,法院不能采信;不足以认定光大银行已适当履行适当性义务,并已充分告知。

此外,光大银行主张马女士在该产品之前已经购买了高风险产品,属于有一定经验的投资者,应当认定为知晓风险。

法院认为,光大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马女士知晓并确认涉案产品超出马女士的风险承受能力,不能证明其适当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和充分告知、说明义务。光大银行主张免除其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和基于投资者以往投资经验的告知、说明义务,法院不能支持。

关于责任范围和数额,法院认为,虽然光大银行在销售涉案产品时未尽到适当性和告知义务,但马女士作为具有一定经验的投资者,应当注意所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与自身风险的匹配。结合涉案产品的销售时间、马女士的投资经历及案件事实,法院最终判决光大银行的赔偿责任为30万元。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小白号 » 资管圈“惊呆”了!买“基金”巨亏48万,银行判赔30万!机构做错了什么?

评论 抢沙发

评论前必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