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假的。演员都是有报酬的,还有写剧本的导演。怎么可能是真的?都是假的。”前几天央视315晚会曝光了一些带货直播的乱象。
从近几年媒体曝光的情况来看,一些有货的主播也多次使用类似手段欺骗用户。目前,直播已经成为很多网民日常内容消费的主要渠道,带货直播也逐渐取代电视购物,成为用户强有力的营销广告。但直播卖货乱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如夸大虚假宣传、卖假货卖劣质产品、投诉维权等。中消协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超过三分之一的受访消费者在现场购物中遇到过消费问题。
老年群体的上网率在不断提高,正在努力完成从“数字难民”到“数字新移民”的转变。但他们的辨别能力有限,往往成为虚假信息和网络诈骗的受害者。带货主播提前编好剧本,然后将相关产品融入剧情。通过演出,粉丝觉得自己不是在卖货,而是在做好事,做好事。既引诱缺乏判断力的老年人高价购买劣质商品,又消耗和利用老年人的善意和爱心,还涉嫌消费欺诈。
带货直播的乱象,不仅折射出老年人数字化生存的困境,也再一次将一直被诟病、处于模糊地带的互联网广告行为摆在了大众面前。对于如何管理“电视购物”这种直播商品,是时候划出监管红线,加强监管了。
从315的曝光来看,目前直播的监管还有很多模糊地带。比如主播或者商家通过网络直播带货,这算不算广告行为?再者,消费者听信主播购买产品或服务,事后出现问题如何投诉?谁来监督?这也是直播中经常接触到的问题。
如何规范带货直播过程中的宣传行为,从而更好地认定主播、商家、平台企业的行为,明确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更好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商品直播是否应该标注“广告”是一个关键问题。这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以及后续的合理维权诉求如何保障。
关于网络直播购物内容是否属于广告,《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均明确,网络直播营销行为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通过互联网媒体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体验分享、消费评价或者其他带有购物链接的形式宣传商品和服务的,应当明码标价‘广告’。”
关于网络直播购物中的主体责任划分,上海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要求,直播间经营者、直播营销者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看起来不像广告,但实际上是广告的内容,需要明确标明“广告”。主播通过直播销售商品和服务,相当于广告发布者。如果主播本身是商家,销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则具有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的双重身份。在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内容上标注“广告”,并将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置于监管之下,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需要注意的是,推动商品直播从野蛮生长走向规范发展,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平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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