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美好科技生活
分享实用技巧资讯

狄律师还表示: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会被债权人执行?(股权转让后形成的债务是否加入原股东)

狄律师还表示: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会被债权人执行?(股权转让后形成的债务是否加入原股东)-小白号

狄律师还表示,紫金财经8月11日报道,刘是某公司股东,其认缴出资至2034年9月1日。2020年3月,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公司应向张支付9万元。2020年4月,刘将其股份转让给朱。法院强制执行后,发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是否准许申请追加刘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尚未完成出资期限的股东对公司在非出资范围内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穷尽执行措施而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有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此时允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已认缴出资的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当善意、谨慎。股东在出资期间不得滥用利益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明知公司对外负债且无力清偿债务的股东,在出资期限前恶意转让股份,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实收风险。他们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刘作为原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是判断刘是否存在利用公司股东的职权利益,通过转让股权恶意逃废债务,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关键。从移送时间来看,判决生效时间为2020年3月。此时公司欠张的9万元债务已经确认,但刘选择于2020年4月将其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朱。刘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偿债能力有所了解,判决后难以认定其善意转让股份。此外,还需要判断股权受让方朱是否具有实缴出资能力,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合理。刘和朱已经同意对股权转让的价格做出综合判断。(作者简介:白怡婷,北京市晔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硕士)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小白号 » 狄律师还表示: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会被债权人执行?(股权转让后形成的债务是否加入原股东)

评论 抢沙发

评论前必须登录!